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.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。 4.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。 4.3 能效等级、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依据 GB 19761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。标识标注的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不** 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。被测产品的效率 ηr或机组效率 ηe应当 能满足标识上的标注值。 4.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 本。 4.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。 4.6 列入国家能效“**者”目录的产品,应当标注能效“**者” 信息。 5 标识的印制、加施和展示 5.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通风机均应当加施标识。 5.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,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。 5.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。 5.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通风机明显部位,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 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。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,还应当在产 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。 4 5.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* 2 条的规定,图案、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。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* 2.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。 5.6 在产品包装物、说明书、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,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,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。 5.7 列入国家能效“**者”目录的产品,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“**者”信息的标识。 6 标识的备案 6.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 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。同一范围,效率 ηr或机组 效率 ηe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。 6.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、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,向授权机构提交《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》(见附件 3), 以及《办法》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,并同时在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。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6.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。 6.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。